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世煌
       林孟羚
相 對 人  余聰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
。惟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
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
,始足當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
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
予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06
年度雄簡字第2176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云云。
然查據其起訴狀所載,本件相對人雖業聲請本院106年度司
票字第3705號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惟經查上開裁定尚未
確定,且本院迄未有相對人執以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事
件,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室查詢資
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強制執行程序既未開始自無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言,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