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告己○○
戊○○乙○○丁○○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被告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一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就下列事項補陳相關資料:⑴、98年6月9日答辯一狀第9頁(本院卷一第
66頁)所陳被告甲○○應繳回之被告商業文件資料之具體內容為何?該項資料之繳回與被告應否給付原告新台幣2,250元與其餘工資,有何法律上之關聯?⑵、被告是否因為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原告等按月提撥法定額度之退休金而遭主管機關裁罰並通知補提撥退休金?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9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