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110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裁判案由:背信主文甲○○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