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一號
原告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九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柒仟柒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