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范國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范國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