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作明被告陳必就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作明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具保人陳作明前因被告陳必就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將被告具保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刑事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判決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十月;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經合法送達屢傳不到案執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執字第三○三三號),有送達回証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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