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呂佩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歐陽更生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怡富證券投資信怡富新興科技基金0000000─三壹四三九.○託股份有限公司怡富證券投資信怡富台灣增長基金0000000─五壹七六○.二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