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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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年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聰榮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五二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李聰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二)告訴人 張正柯 之指述,及證人 陳錦雲 、 羅樹芬 、 莊道恩 、 周麗娟 、 陳豐琳 之證述;(三)蘋果人電腦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登記證明書在卷,及偵查中調閱該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實,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