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八三號
聲請人乙○○即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四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四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松映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城東分行│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貳萬貳仟伍佰元│BC五八九一二一││││ 紀聰惠 ││││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