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68號上訴人 鄭芮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國展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8,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