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09號原告 吳依緁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告穴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新宮章弘 訴訟代理人 吳信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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