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187號、第421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慶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0年度毒偵字第4187號、第421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分別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0年度毒偵字第4187號、第421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等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白色香菸1支淨重0.8840公克,取樣0.0023公克,餘重0.8817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2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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