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 劉惠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3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39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同年12月28日、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人刻正上訴中,需參考歷次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光碟,為維人民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其他遺漏未列於上述的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39號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理由,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本院歷次(除上列期日外)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特定日期,本事件復查無其他言詞辯論期日,自無從准許,此部分聲請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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