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相對人即被告 余敬倫 相對人即原告 桂冬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