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債權人屏東縣新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辛義坤 債務人 蔡明義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陳發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計算起迄日│││├──┼───────┼─────────┼───────────┼────────────┤│001│23,000元│自民國107年8月31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過6個月部份,本金依年│6個月部份,逾期利息依年│││││利率3.7%計算│利率3.7%計算│├──┼───────┼─────────┼───────────┼────────────┤│002│225,000元│自民國107年7月21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9447%計算│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過6個月部份,本金依年│6個月部份,逾期利息依年│││││利率3.7%計算│利率3.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