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振國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巷00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振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振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