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60號
上 訴 人  陳翠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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