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跨國境婚介輔導協會
兼法定代理 曾秋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文俊 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22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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