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李家瑩
法定代理人  郭宜蓁
訴訟代理人  郭忠
    人  郭瑞育
被   告  蔡生財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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