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1055號
原 告 溫達仁
被 告 賴孟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