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7號

原告 吳麗玉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傅敏臻 律師

被告張 義芳

義芳農產行即張 陳瓊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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