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77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被告 林佳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交通)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19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蔡雅惠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