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7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770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高忠興

楊弘儒

被告 林佳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交通)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19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蔡雅惠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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