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44號
聲請人玉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小玟
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隆 、 黃義翔 、 黃鉅閎 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44號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林內鄉仁愛段1012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依據上面記載共有人之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聲請該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上揭土地上之建物(雲林縣林內鄉增產路72-1)之房屋稅籍資料,查明該建物之所有人為何,並依據其上所有人之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聲請該建物所有人之戶籍謄本。
三、原告應以建物所有人為本案適格之被告,而非以上揭土地所有人為本案適格被告。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