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37號

原告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