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99年重訴字第11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1,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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