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立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