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乙○○被告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外,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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