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洪豊登具保人林杏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杏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杏娟因被告即受刑人洪豊登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因未到案,而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代執行,經士林地檢署派警拘提,亦未到案,聲請人再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士林地檢署
100年11月28日士檢 朝執庚 100執助1318字第34346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0年11月16日函、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
6日函、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 周佳怡 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