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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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
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