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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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
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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