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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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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