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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