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74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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