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