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貳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按刑法上之間接正犯,係利用他人之無責任能力、無犯罪故意或阻卻違法等行為,以實行自己所欲實現之犯罪行為而言。被告利用無犯罪故意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甲○○為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係屬間接正犯。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完成偽造前揭各紙保險要保書,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行使前揭4份偽造之保險要保書而觸犯4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乙○○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業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此有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協議書各1份附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業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自96年7月16日起生效,茲因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素行良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前已述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20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被告乙○○於96年2月8日偽造保險要保書一覽表│├──┬────────────────┬────┬──────────┤│編號│名稱│數量│出處│├──┼────────────────┼────┼──────────┤│一│偽造「何錦綾」南山人壽公司號R750│5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750981號要保書之署押。││署98年度他字第7552│││││號偵查卷第6頁│├──┼────────────────┼────┼──────────┤│二│偽造「 何嘉綾 」南山人壽公司序號DP│5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00000000號要保書之署押。││署98年度他字第7552│││││號偵查卷第9頁│├──┼────────────────┼────┼──────────┤│三│偽造「 何翠綾 」南山人壽公司序號│5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Z000000000號要保書之署押。││署98年度他字第7552│││││號偵查卷第12頁│├──┼────────────────┼────┼──────────┤│四│偽造「 何少 稘」南山人壽公司序號│5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Z000000000號要保書之署押。││署98年度他字第7552│││││號偵查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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