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忠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100年度基簡字第49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忠聲請再審,雖提出自撰之書狀,卻未依上揭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而此項法定程式之欠缺,無庸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爰逕 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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