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聖影 原審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 律師
廖建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何聖影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465號),於100年3月25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原審判決書於100年3月17日送達被告,有原審送達證書可證,計算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5日,其上訴期間於100年4月1日期滿,再經過20日即100年4月21日)即100年4月2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