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0年度基小字第6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葉漢中 被告 楊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