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19號聲請人 辛雅芳 聲請人 潘柏宇 聲請人 潘星妤 被繼承人 鐘秋蘭 生前最後住.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鐘秋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去世,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而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查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係在上開臺北市文山區,有卷內個人戶籍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