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宇晴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宇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定停止審判,嗣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繼續審判,本院認為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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