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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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抗告人 劉美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佳臻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7年8月10日本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儀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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