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9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郁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蓁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4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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