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