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琮仁 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請求項目多樣,又列入被告丙○○部分須經調查,確係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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