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度存字第8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97號裁定,向本院提供擔保金新臺幣70,000元(本院98年度存字第85號)後,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105號)。嗣經聲請人概括承受上開合作社之資產及負債,並於98年11月18日撤回該假扣押執行而終結在案後,相對人並未於本院裁定之一定期限內,對聲請人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述上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裁全字第97號、同年度年度存字第85號、同年度執全字第105號、99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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