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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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六0號
上訴人庚○○
辰○○壬○○丁○○子○○巳○○卯○○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訴人酉○○○ 陳秋松 繼承人己○○
戊○○丙○○視同上訴人癸○○特別代理人丙○○視同上訴人寅○○
辛○○丑○○未○○午○○被上訴人申○○ 賴文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錯誤如下:
本件主文第三頁第五行中載(F)0.0二三六二0公頃,應更正為0.0二三八二0公頃。
理由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顯屬誤寫,自應予以更正,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端季~B法官許雅婷~B法官陳瑞水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梁永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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