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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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午○○被告戌○○
申○○宙○○兼右一人之酉○○被告乙○○
H○○○天○○兼右一人之A○○被告己○○兼右一人之未○○被告K○○○
甲○○丑○○癸○○兼右一人之宇○○被告子○○
丙○○右一人之G○○被告丁○○
玄○○卯○○辛○○I○○庚○○右三人共同E○○被告亥○○
D○壬○○地○巳○○辰○○右三人共同黃○被告F○○
J○○ 沈玉 C○○寅○○戊○B○○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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