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曾素定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益生 (即陳秀卿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訴訟標的金額究為「47,700,000元整」抑或為「47,770,000元整」?並連同附表一併附上,請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益生、 林進春林明組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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