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69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海外文姓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阮氏海(外文姓名:NGUYENTHIBIEN)因與同屬外籍勞工之告訴人 阮氏贊 (外文姓名:NGUYENT
HIXUYEN)有所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0年6月1日上午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手持拖鞋攻擊告訴人之右側臉頰,造成告訴人右側臉部位因此受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阮氏贊告訴被告阮氏海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於100年10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