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45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3年訴字第445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73,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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