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7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及睦興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157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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